国家工商总局于2017年10月13日发布《拍卖监督管理办法》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,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9号修订的《拍卖监督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该《办法》规定,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。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中拍卖自己物品的,工商部门将没收其违法所得。而让员工“冒充”竞买人的,将被处以拍卖佣金一到五倍的处罚,严重者将被吊销营业执照。而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,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同时,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、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的行为均将被处罚。《办法》规定,拍卖人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;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,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;捏造、散布虚假事实,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;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;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,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;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;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;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。